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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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医院自主用人、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人员评价指标。第二条医院人事代理实行全权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核定、岗位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事宜。第二章人事代理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医院正式招聘制医疗、医技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
2、资格或技术资格。(二)医院正式招聘制护理人员,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三)医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正式招聘制人员,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资格。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医疗、医技人员要求:在临床或医技科室一线岗位,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并轮值夜班。(-)基本条件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普通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任职年限内2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近5年内有1优秀)。(二)破格代理条件1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2 .在本专业省级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竞赛中前3名者、医院竞赛中前2名者。3 .被市、学校、医院表彰
3、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二、护理人员要求: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理治疗工作,并轮值夜班。(一)基本条件1 .全日制普通二本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1年。2 .全日制普通三本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3年;全日制专科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5年;普通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工作满7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本科学历后工作满4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满工作6年。任职年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被本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服务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者(在限额内量化积分:技术标兵5分、技术能手4分、服务明星3分、先进工作者2分、优秀护士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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