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考察报告 附德国城市管理体制介绍及改革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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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考察报告应德国艾伯特基金会的邀请,围绕德国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基本情况等内容,赴德国进行了为期5天的学习考察。一、基本情况德向考察期间,因艾伯特基金会的精心安排,考察团先后到访了汉堡、柏林两个城市的部分区政府。到访的区政府部门对考察团的到来高度重视,区长亲自接待、陪同。同时精心策划、组织了10多场专题报告和经验介绍会,安排了4项现场案例参观活动,来介绍德国在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的做法、经验及思考,内容丰富而广泛,介绍生动而详实,安排紧凑而多样。通过学习考察,考察团对德国汉堡、柏林两个城市地方政府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建筑物管理、街头摊贩管理、街面市容环境管理等诸多方
2、面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德国的行政官员和工作人员认真、严谨、坦诚、热情的工作作风也给考察团留下了深刻印象。二、城市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政府间权力边界清晰、责任明确1、政府治理结构。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其中包括3个城市州,即汉堡、柏林、不莱梅。德国国家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大约8000多万。政府机构分为三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德国基本法,各州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基层组织法,但都必须遵循共和、民主、社会福利和法治国家的原则。2、政府治理原则。通过考察看出,德国地方治理遵循着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各级政府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二是民生,各级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
3、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三是基层化,政府的各项职能尽可能多地由地方政府层面承担,而不是转移给上级政府;四是分权,即各级政府间的权力分配明确、划分清楚,且同层级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划分也尽可能清晰、明确;五是财政转移支付,联邦和州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保持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支持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六是加强监督,上级政府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以使其管理符合法律规定。3、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由于德国地方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州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承担大量的地方性活动和公共服务事务,以适应当地人民的生活需要,为此,地方政府(市、区)会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来承担相应的职责。以汉堡市为例
4、,汉堡市设7个区,市政府主要负责教育、地方治安、警察和法律保护等职责,区政府具体负责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包括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地方公共事业服务、社会福利、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事项。区政府设置7个部门,具体包括公共秩序管理部门、兽医业管理部门、居住空间管理部门、技术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由于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划分明确,区政府地方管理的自主性、能动性很强,能够积极完成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二)规划编制科学、严谨,注重延续性汉堡、柏林两座城市给人的印象是井然有序、空间布局合理、建筑风格和谐、生态环境良好、市容环境整洁
5、,无论是古典建筑还是现代建筑,都能互相辉映,美轮美奂,这源于德国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有一套科学而严谨的规划编制机制。德国实行联邦-州-地方政府三级规划,联邦政府只负责规划政策的引导以及法律的颁布与修订,是原则性、指导性的工作。州、地方政府遵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从实际出发制定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控制规划或者详细规划。越是下一层级的规划,越是具体,具有可操性。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以解决预见性问题为出发点,至少要考虑50年以上,同时注重规划编制后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轻易推翻。以汉堡市为例,其城市规划就是上世纪50年代编制的,至今还有效。规划的制定程序往往包括调查、汇总、公开征求意见、审批
6、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将各种意见汇总整理后,由专业规划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规划;第二步,规划公示,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协调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订;第三步,将修订后的规划草案送议会审议通过,赋予法律效力。规划一经出台,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以此确保城市或者建筑物一朝建设,百年受益。(三)依法管理建筑物、构筑物1、管理规定明确、详细。在德国,由于建筑管理属于地方事务,联邦政府往往通过制定建筑法规和技术规则来明确建筑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既涉及对已建地区具有历史性建筑的保护规定,也涉及对未建地区建筑的建造要求,管理对象覆盖十分全面。同时.,法规和技术规则中
7、提出的管理要求非常明确,具体包括:一是有关建筑物外部形式的要求,如最高或者最低楼层,墙面装饰、广告物管理等;二是有关相邻未建建筑土地之形成与利用,及围墙种类、形式及高度限定等;三是有关外部天线的使用限制或者禁止泗是有关地下管线铺设禁止等;五是安全设备安装的技术规范等。这些规定的管理要求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非常注重区分公共安全和私人性事务,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事项,往往作强制性规范;对涉及私人事项的,一般作引导、提示性规范要求。2、行政审批合法、规范。由于建造建筑物属于公共秩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德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建筑许可,但小规模建筑物的建造则无须取得。地方政府在
8、对建筑申请进行审查时,依据的是地方法规、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等,由于管理审核的对象、事项、要求、规则等内容都已由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而且各项要求具体、细致,为此地方政府在建筑物建造审批时的随意性很小,只能严格依照明示的要求来审批,或同意,或不同意。此外,对政府权力控制也十分严厉。根据法规规定,政府对建筑物建造的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若超过规定的审批期限,政府仍未提出审批意见的,业主就可以施工。3、对实质性违法搭建,依法予以拆除。若发生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审批而建造建筑物的,德国地方政府一般会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情况是该违法建筑属于法律规定的尚可存在范围,只是业主建造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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