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的重大变化及其解读 附德美量刑制度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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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在德国刑法学界,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犯罪,迄今为止似乎尚未出现一个为学界与法律所承认的定义。但对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基本特征,无论是学界还是刑事实务部门,其观点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而且两者对于上述犯罪之基本特征的观点,存在相当多的交叉部分。(一)有组织犯罪在德国,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概念界定,学者们往往使用司法一警察工作组于1990年5月发布的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定义。根据该工作定义,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旨在有计划地实施特定犯罪,意图获取金钱或者权力的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1)使用职业的或者商业的组织;(2)使用暴力或者其他使人感到害
2、怕的手段;(3)对政策、媒体、公共管理、司法或者经济施加影响。根据这一定义,恐怖主义犯罪明显不属于上述范畴。根据联合国2000年11月15日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协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犯罪属于具有跨国特征的有组织犯罪:(1)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犯罪的;(2)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犯罪的准备、计划、领导或者控制的决定性部分是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3)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一个在多国实施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其中的;(4)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但其重要影响发生在另一国家的。(二)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一样,为恐怖主义犯罪确定一个为全体学者都能接受的概念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样,德
3、国刑法中也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之概念的规定。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德国立法机关于2009年7月30日在德国刑法典分则第一章第三节“危害民主法治国家“中新增加了3个刑法条款(第89条a、第89条b和第91条),但是,这3个新增加的刑法条款并不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而只是涉及“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定义。因此,从语义上说,受到刑罚威慑的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本身,而是作为恐怖主义犯罪表现形式的具体犯罪行为,诸如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杀人(第211条及以下几条)、伤害(第223条及以下几条)、损坏财物(第303条及以下几条)、参加恐怖组织(第129条a、第129条b),或者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犯
4、罪的预备行为(第89条a、第89条b、第91条)。具体来说,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新增加了针对具有恐怖主义性质之犯罪的刑法条文,涉及第89条a(严重危及国家的暴力犯罪的预备)。第二,对原有的条文(如第129条a)作出了重大修订。第129条a是关于建立恐怖组织的刑罚法规。与2002修订的刑法典相比,经过修订的第129条a第1-5款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见本页脚注。另外,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第129条b,因为还能适应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需要而未被加以修订。二、反洗钱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中,洗钱犯罪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德国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压制
5、性的预防性的方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1992年7月15日的打击非法麻醉品交易和有组织犯罪的其他表现形式的法律(OrgKG)而被首次规定于德国刑法典之中,其后,其适用范围被不断地扩大。所谓的处罚漏洞,尤其是危险的犯罪领域如有组织犯罪的处罚漏洞,被认为得到了比较有效地堵塞。(一)第261条的具体规定(二)对第261条的解读根据刑法典第261条第1款的规定,隐藏、掩蔽本款第2句所述之非法所得的来源,对调查其来源,探寻、追缴、没收或者查封此等物品加以阻挠或者危害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自由刑。作为洗钱罪可能的上游犯罪,除了第261条第1款第2句第1项所述之犯罪行为外,还有参加恐怖集团犯罪(第129条
6、a第1款和第2款,以及与之相关的第129条b第I款)。第261条第1款第2句第5项还明确规定了一些轻罪,如新增加的第89条a规定的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由犯罪集团或者恐怖集团成员实施的轻罪。根据第261条第2款的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第1项)、保管、为自己或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在得到该物品时已经知道其来源的(第2项),处以与第1款相同之刑罚。第261条所保护的法益,在于消除犯罪的影响,是国家司法的任务。除保护国家司法外,在该条第2款中,上游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同样受到保护。第261条的行为客体涉及该条第1款第2句第1项所述之犯罪目录(重罪)和第2-5项所列举的上游犯罪(轻罪)。
7、根据第261条第8款的规定,上游犯罪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犯罪。洗钱罪的对象可以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权利。特别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其对象除了转账货币外,尤其还有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贵金属和艺术品。违法所得之财物是指,其源自于犯罪(作为毛利)或为了此等犯罪(作为报酬)而获得之物,或因违法行为(productumsce1eris)所直接获得之物。第261条主要是因为德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而得到补充和修订。反洗钱法的目标在于,使得刑事追诉机关能够更好地打击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打击金融交易中的洗钱行为。由于2008年8月1日反洗钱补充法的颁布,德国反洗钱法又作了修订,出了新的版本
8、,主要的变化是,明确规定了为了打击洗钱犯罪而发展起来的技术可以用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资助恐怖主义的官方定义是:(1)明知被全部或部分用于或者应当用于下列行为:第129条a规定的行为,与第129条b相关的行为,或为实施2002年6月13日议会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定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而准备或者收集资金,或者教唆为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帮助,以及(2)实施第89条a第1款、第2款第4项所列犯罪行为或者此等行为的共犯。如此看来,除了反洗钱目的之外,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是该法的第二个目的。由于反洗钱法的规定,特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负有特定义务者,被赋予了揭发洗钱行为的义务。这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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