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 附刑法立法观之争的反思与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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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问题的提出纵览当前学界研究,在刑事立法活性化和社会治理泛刑化这两个议题上,一些学者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从概念内涵上讲,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对立法机关频繁修改刑法这一立法现象进行的描述和概括;1社会治理泛刑化,指的是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突破国家刑罚权的边界限制,将本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犯罪化,或者对犯罪配置过重刑罚,造成过度治理。一般而言,论者对于上述两个议题进行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于上述两个议题分而述之,而未将二者勾连在一起进行考察,从而未能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二是在肯定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
2、关联性。本文将第一种研究类型称为分而述之论,将第二种研究类型称为内在关联否定论。具体而言,可以进一步将这两种类型的研究分为三种情形予以说明。第一,一些学者从现象表现层面,根据1997年以来刑法修正的频率、幅度等,对当下中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活性化特性进行描述和说明,但是,其研究未论及刑事立法活性化所造成的社会治理泛刑化问题。例如,赵秉志在对1997年以来的刑事立法进行整体评价时指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一部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总体而言,我国刑法立法间隔的时间均不长,这表明刑法立法活动较为频繁。刑法修正使刑法立法日趋科学,刑事法网愈加严密。2车浩
3、在对当下中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特征进行概括时认为,“1997年刑法出台之后到今天,二十年间国家已经出台九个刑法修正案,这个修订幅度不可谓不大,修改变动的条文多达160多处,可谓进入了一个,立法活性化的时代3第二,一些学者从立法维度或者司法维度对当下中国社会治理泛刑化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但是,未论及当下中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活性化特性。简言之,该种研究是一种效果评估性研究,而不涉及刑事立法实践表现出的问题。例如,何荣功对社会治理泛刑化的表现、危害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探讨和说明。4王强军主要对社会治理泛刑化的隐忧和危害进行了全方位考察。5石聚航基于刑法谦抑性理念,对犯罪圈不当扩大的表现、原因及其矫正
4、进行了富有新意的论证。6笔者也曾对我国刑法在犯罪类型设定上表现出的泛刑化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但是,同样未将该问题与当下中国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活性化特性结合在一起进行考察。17第三,一些学者从实质表达层面对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形成机理进行了深入考察,在肯定刑事立法活性化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否认其与社会治理泛刑化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例如,周光权认为,晚近刑法立法活跃化,确实带来一些刑法观上的难题,但是,这种迹象还是应该被解读为刑法必要的、积极的干预,而非过度干预。如果考虑转型社会的背景,对刑法过度干预的担忧其实就是多余的。固守相对简单化的传统观念在当下中国未必合时宜,因为刑法如何发展,立法如何
5、取舍,并不取决于立法者本身,而必须考虑社会整体发展状况。8梁根林认为,对于我国严密刑事法网和扩大犯罪圈的刑法活性化立法趋向,不能拘泥于古典自由主义立场进行批判,而应当在总体上肯定其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合理性。19本文认为,分而述之论之所以未将刑事立法活性化和社会治理泛刑化勾连在一起进行考察,主要原因在于,论者将观察的目光停留在了上述两个现象的表象层面,以至于未能发现二者在实质层面所具有的内在关联性。内在关联否定论在一定程度上深入到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背后,从其实质动因层面对刑事立法表现出的活性化特性作出了肯定性评价,但正因如此,内在关联否定论否定了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进而言之,分而述之的研究易造
6、成思维上的局限性,导致研究止步于就事论事的层面。内在关联否定论在思维方式上是可取的,但是,其结论却是片面的。因为,在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具有的积极面向并不能遮蔽其消极面向的存在。也就是说,一方面,刑事立法活性化有其必要性,其形成机理可以被归结为刑法在社会变动的基础之上作出动态调整,契合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时代精神和规训导向,具有客观上的现实需要和内在的合理性根据。但是,另一方面,刑事立法活性化必然会引起刑罚权的边界发生改变,影响刑事制裁机制的启动。这就意味着,刑事立法活性化在促进刑法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刑事制裁机制启动的非理性化。其中,刑事立法活性化所造成的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
7、大和刑罚惩罚力度的苛重化,就是本文所谓的社会治理泛刑化。10只不过,要探讨二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仅仅从形式上对刑事立法活性化的现象表现进行描述和说明是不够的,同样应当像内在关联否定论那样,只有深入到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质内容表达维度才能够作出合理的分析和说明。二、社会治理泛刑化:刑事立法活性化的消极面向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涉及对于国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等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了遏制犯罪之恶、保护国民利益而存在的“必要之恶因此,刑法规则的创设需要有内在善的价值导引。尽管刑法内涵丰富,但不能突破“维护公民自由容量”以及“促进公民自由增容”
8、的底线。11换言之,为了将刑罚权这一恶害关在笼子里,保障和扩大国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刑法就应当以自身的节制性和保守性寻求自身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此乃自由主义刑法观对于刑法立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不可否认,基于自由主义刑法观而制定出来的刑法,确实有利于对国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但也必须注意,刑法是一种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它只能谋求社会的目标。12对于刑法的正当性根据进行考察,同样不应当忽视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并对其欲达致的社会目标或者其功能性定位进行分析。顺此思路,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的快速变革在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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