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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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对于纳入我市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不明确的,可参考以下执行:一、城中村改造意愿村集体召开成员大会对城中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进行表决;也可以由村集体
2、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城中村改造意愿进行表决,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二、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实施方案表决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改造实施方案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提交表决。在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在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改造实施方案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批复生效实施。(二)改造实施方案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开提交表决。改造实施方案可在提交更新领导小组审议之前或之后,由村集体召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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