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 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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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文书的范围就成为正确适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中,法院判决是最主要的形式。但哪些法院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就此作一探讨。1民事、刑事、行政判决及非讼判决(一)只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法院判决包括民事判决、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无疑包括民事判决。但是否包括行政判决、刑事判决,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民事法律文书,不包括刑事、
2、行政法律文书,因为物权法第28条是对第9条第1款和第23条的例外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刑事、行政法律文书虽然也能导致物权的消灭,但其属于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权变动。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第一,行政判决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行政判决产生于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诉讼所针对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尽管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涉及物权问题(如没收财物)并导致物权变动,但行政判决所要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其本身不可能直接涉及到物权问题,从而也就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同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理决定。行
3、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限期履行、变更等判决。无论何种情况,作为行政诉讼之审理结果的行政判决与作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行政处罚都系属二事,因而认为行政判决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妥的。第二,刑事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在刑法上,刑事判决涉及物权变动的,主要是刑事没收。在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没收:一是作为附加刑的一般没收,即刑法第59条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二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特别没收,即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刑法上,对于没收的财物,应当“一律
4、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见,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此外,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280条)。在这一特别程序中,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第282条)。法院通过裁定没收的财产,其所有权也属于国家。那么,基于刑
5、事判决(裁定)所没收的财产,其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呢?笔者认为,自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时,没收的财产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须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物权变动并不是按照意思表示发生的,因此,不能按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不能导致物权变动,而仍要实行物权变动的公示,则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之前,国家并不能享有所有权。这将严重损害刑事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不利于没收目的的实现,也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第三,物权法第28条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不等于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在新中国成立时,根据
6、“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国家直接没收地主、官僚、买办资本家的土地和资产,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这种物权变动尽管是基于公权力而发生的,但其仍属于民法上的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再如,征收能够导致物权变动,而征收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均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并不存在例外。刑事判决(裁定)与民事判决一样,都是通过司法裁判作出的,均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基于刑事判决(裁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尽管其发生原因属于刑事法律领域,但物权变动的结果仍属于民法调整。上引观点认为,刑事判决能够导致物权变动,但却认为其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权变动,那么,除
7、民法上的物权变动外,还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物权变动吗?毫无疑问,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如何,物权变动本身只能是民法上的问题,与其他法律无涉。由于本文研究的核心是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民事判决,故下文所述法院判决均为民事判决,不包括刑事判决在内。(二)诉讼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非讼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民事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相应地,法院判决也有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之分。前者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内容;后者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直接内容,而是以解决程序问题或特殊事项为内容。显然,由于非讼判决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无关
8、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物权变动是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法律后果,因此,非讼判决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有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这种观点显然不妥。宣告死亡的判决属于非讼判决,它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只是解决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因此,宣告死亡的判决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就继承来说,自然人的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都是继承开始的原因。而我国物权法第29条已经将继承作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因。因此,宣告死亡只是继承开始的原因,而继承才是能导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2给付、确认与形成判决法院判决包括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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