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处罚沈阳某评价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关键项目漏检重大疏漏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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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评处罚:沈阳某评价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关键项目漏检重大疏漏案一、要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二、案件调查经过2023年11月3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未安装液位计。通过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023年5月)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某生物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
2、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经过: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针对沈阳某设评价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地区的代理人董某和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确认,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2023年5月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
3、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对生物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法制审核:2023年11月160,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2023年5月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对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4、”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建议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5000元(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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