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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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各市银保监分局:现将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2、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安徽省税务局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3年3月10日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3、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评估、审核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立省市绿色矿山名录库。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
4、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牵头制定绿色矿山评价体系。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审查矿山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做好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三)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资金保障。(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污染防
5、治要求、达标排放污染物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六)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企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开展安全评价及尾矿库闭库销号治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登记注册和变更,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检查登记事项,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情形的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办理占用林地相关
6、手续,审查矿山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九)能源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引导煤矿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监督管理煤矿生产能力和安全等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十一)银保监部门负责引导、推动、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为绿色矿山提供金融服务。(十二)证监局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和挂牌推进工作。第七条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绿色矿山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管理会
7、商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绿色矿山初审、评估、审核等相关事宜。第三章建设与申报第八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第十条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当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及露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
8、四项地方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矿山企业按照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绿色矿山。(-)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等要求;()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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