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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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为做好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及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本着“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二、组织实施(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
2、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省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省长担任监誓人,秘书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二)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宣誓仪式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三、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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