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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项目结果管理,保证采购质量,规范履约验收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和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均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建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履约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校区
2、管理办、师范学院(教育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总医院、*医院等部门及采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及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四条采购项目需求单位为履约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主要负责人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负责。第五条项目合同金额IOO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需求单位(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项目验收。第六条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组建履约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履约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
3、知识和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第三方参与验收。通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组成履约验收小组时,应当邀请原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中的一名专家参加。对于采购项目需求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采购项目,组成履约验收小组时,应当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第七条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响应承诺,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并实施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
4、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好履约验收记录。履约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完整记载采购项目的履约情况。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对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并将验收结果计入验收记录,不得缺漏项。第九条履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履约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包括履约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履约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参与验收工作的原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独立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履约验收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报告。第十条对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
5、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与供应商依合同进行协商,按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采购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将履约验收的相关资料留存归档备查,并将履约验收报告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根据履约情况,建立供应商履约诚信评价库,将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供应商均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第十二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室、纪检(监察)室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履约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履约验收程序遵守情况以及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等。履约验收监督检查采取“重大项目必检、一般项目抽检”的原则进行。重大项目是指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但对学校日常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