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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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第三条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2、,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工作,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负责人和采购执行小组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落实经费。第二章科研仪器设备认定与采购分级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
3、据拟采购设备用途,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科研经费或高端人才科研启动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非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货物,若需采购照相机及器材、通用摄像机等可挪作非科研用途使用的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所在单位正职领导严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采购进行分级管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
4、额(以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或品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第三章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第七条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应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遵循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等原则组织采购活动、开展采购工作。第八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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