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图书和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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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图书和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文献信息的保障作用,加强对图书、电子资源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广大读者利用各类资源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证手续(-)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由图书馆根据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开通“一卡通”的图书借阅功能。(二)社会读者,办理借阅证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写申请表格,缴纳办证工本费,并签订大学图书馆社会读者服务协议(一式两份)。(三)社会读者和持“校友卡”校友,如需开通借阅证借书功能需缴纳押金。第三条补办证手续(*)校园通”和“校友卡”丢失后,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二)社
2、会读者借阅证丢失后,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咨询台挂失,按原申办程序重新办理。(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属人承担责任。第四条退证手续(一)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离校,必须还清在图书馆所借的全部图书文献,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二)非学籍学生、离退休人员及社会读者退证,以班级为单位或个人带相关凭据到图书馆咨询台办理。第五条图书馆书刊实行藏、借、阅合一的管理方式,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图书。第六条本校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非学籍学生、离退休人员和社会读者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证件后方可持证借阅图书。第七条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第八条读者选好图书
3、后,持借阅证件办理借书手续。办理借书手续时,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污损,如有污损,须交工作人员处理。第九条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对图书有批点、涂抹、污损、剪裁等行为。第十条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收取逾期款直至停止其借书权限。第十一条续借图书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的有关规定,古籍文献不提供复印、复制、外借服务。第十三条下列文献不能外借,可在阅览室阅览,提供复印、复制服务:(一)现刊、现报;特藏文献。(二)声像资料、非书资料(缩微胶片、磁带)等。第十四条各类读者外借图书的册数及期限规定见下表:读者类型借书总量借书期限续借次数续借天数教职工3090天1次60天研究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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