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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
2、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
3、(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的公厕建设和改造,由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厕用地,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作他
4、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占用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另建公厕,并将建成公厕的产权与管理权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厕应当规划建设在明显易找、方便使用、便于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有条件的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第十条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厕而未配建或公厕设计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规范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
5、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公厕建设施工。第十二条道路、广场、公园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城市重点建设工程,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重点工程指挥机构的有关具体工作,参与实施相应的公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工作。第十三条公厕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市区、景区内的公厕应按照水冲式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兴建生态公厕。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景区公园的公
6、厕应提高建造标准,四周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联合市旅游等有关部门单位统一制作、设置公厕标志牌和指示牌。第十四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区域,沿街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对外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提倡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在其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内供社会公众使用。第十五条节假日、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景区景点、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的管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方案,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
7、构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签订合同,负责重建。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第三章管理使用第十七条公厕按照以下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保洁、维护和管理:(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内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负责。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管理,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第十八条根据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的公厕(不包括公厕附属建筑物),应按当时规定的管理经营期限到期后由
8、政府全部收回,交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尚未到期的,由产权人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移交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产权人不同意移交仍自行管理的,该公厕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再收费,对公厕的维护管理必须达标,并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给予处罚。第十九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供电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城市公厕保洁维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施具体的公厕保洁标准。公厕的保洁维护
9、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厕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对公厕进行维护检查,保持公厕内外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正常使用;(二)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佩戴胸卡、统一着装,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三)公厕内、外环境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墙面无乱贴乱画,化粪池无满溢,基本无异味;(四)厕内张贴使用说明,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等。第二十一条公厕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第二十二条公厕的开放时间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季节变化和
10、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公厕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临时措施。第二十三条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公厕,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大公厕开放使用、维护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厕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同步建设公厕的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厕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卫设施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厕管理责任单位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该单位参评文明单位(机关)的重要内容,参评时,市文明办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对辱骂、殴打公厕管理人员,阻碍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