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市供水长效安全运行,并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四条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
2、利、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创新模式,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
3、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户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倡导使用智能水表。第十一条城市供水
4、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供用水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经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
5、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施,并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消防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其他便民方式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需要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供水、停
6、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调整用水量、变更用水类别、调整用水范围等服务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依据成本监审结果,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价格调整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应当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
7、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周期抄表计量,抄表周期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前告知用户。抄表准确率应当达到99%以上,发现用户用水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当告知用户核对用水量。第二十条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用户或者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送检期间,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替换水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计量装置经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供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