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竞争 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经验 附着力推进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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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要素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地方间的竞争已经由政策性让利、税费补贴等模式走向了以“规则型治理”为核心的法治竞争阶段。在竞争动力学理论和超大型国家治理现实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地方围绕着产权保护规则和市场规则在法治层面展开了一系列竞争。地方间持续进行的法治竞争优化了本地营商环境,提高了地方法治水平,也为国家层面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地方经验借鉴,但同时也出现了地方利益至上、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化等负面效应。鉴于此,可通过中央层面的纵向激励与约束规则、地方层面的“自我技术”以及市场主体层面的“用脚投票”三种机制之间的相互配合,发挥地方法治竞争的优势,降低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在我国:地
2、方间存在竞争是一个比较确定的命题,但近些年地方间的竞争范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转变。前期主要通过政策性让利、税费补贴等竞争策略来吸引要素的流入,而现阶段各地大多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市场要素规则、规范市场监管规则、提升司法独立公正,以此为本地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时间维度看,地方竞争经历了从“以,忠诚度为核心的政治竞争、以GDP为核心的经济竞争之后,逐渐趋向于以,规则型治理,为核心的法治竞争。,这表明我国地方间的竞争范式已经升级,由依靠要素和产品的资源型竞争转向了依靠制度创新优势的法治竞争。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
3、例第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这为地方间围绕营商环境法治化进行的法治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法治对营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长期以来的基本共识。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营商环境法治化不仅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责而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竞争中制胜的法宝,成为地方开展法治竞争的主要面向。既然法治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促进作用,那么地方间的法治竞争能否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带着疑
4、问,本文拟以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经验为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首先,通过探讨地方法治竞争的动因并以此为依据来揭示法治竞争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其次,以文本实证、典型事例等方式检验地方法治竞争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促进作用;最后,对如何汲取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方经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包括发挥竞争的优势、规范地方法治竞争的路径、避免竞争失范的诸多负面效应等。二、地方法制竞争的动因及其与营商环境的关系地方法治竞争作为一种既存的现象,必然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对于引起地方法治竞争的原因,学术界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竞争动力学理论,国家“试错”策略理论,地方竞争理论,中国当下遭遇的超大
5、型国家治理难题的实践背景,“央地”经济分权、国家法治的引领和流动经济的压力,以及由财政支配权、政绩驱动、司法环境、生态环境为主导的经济、政治、司法和环境动力等。梳理既有研究可发现,不管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的论证,地方展开法治竞争总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特别是与围绕着吸引具有流动性要素的营商环境相关。总体而言,在理论层面上,竞争动力学理论对地方法治竞争的原因、法治竞争与营商环境的关系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实践层面上,超大型国家治理所面临的难题既是地方法治竞争的现实驱动力,也是地方能够主动参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探索的一个基本前提。(一)地方法治竞争的动因1 .理论层面:竞争动力学理论竞争动力学理论认为市场
6、中买者的行为会对卖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买者对市场和产品投入较多的关注度(交易成本),掌握足够的信息,就会促使卖者之间展开竞争,进而刺激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该理论认为地方之所以会展开法治竞争,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及政府中的,代理人,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非市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和,政府供给产品与服务,可以吸引特色资源,推动地方发展,发挥竞争动力学优势。”而法律制度这类公共产品和服务恰恰是被国家合法”垄断”的,市场自身无法进行相应的供给,市场主体只能通过比较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竞争动力学理论主要从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形成的外在压力两个层面论证地方竞争的动力。一方面,在央、地
7、“经济分权”的既定前提下,地方政府有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以获取更大财政支配权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以及法治环境建设成为中央(上级政府)任免官员的考核指标,而官员升迁的指标是有限的,由此促生了“政治锦标赛”式的外在竞争压力。这一理论在地方法治竞争中的适用有一个预设的前提,也就是假设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追求目标,并且能自行设计部分行动空间。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条原则性地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际上,要素在区域间流动的压力,央、地经济分权的事实,中央(上级政府)的“政治激励”等因素共同
8、构成了地方竞争的一般性前提,为地方间的竞争提供了内生动力和外在可能。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在于制度的制定者通过制度的改变而获取的潜在收益大于改变制度所花费的成本。不管是出于发展经济的需求,还是出于官员晋升的驱动,在有限的资源可以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吸引有助于当地发展的要素和资源,而改变法律制度的方式是成本较低的方式。这种竞争是地方政府间“不得已的一种能动反应,事实上这种竞争确实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法治竞争作为地方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的高级阶段,在竞争动力学理论下,颇受斯蒂格利茨发展经济学的影响,斯蒂格利茨提出法治是保证投资者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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