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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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
2、执行。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
3、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4、(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及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有关规定。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俱(电器)、高档生活消费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作为支出型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情况,根据一次性生活必需支出实际情况认定。即:保障对象(
5、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元/人月)申请家庭人数(人),低收入对象(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低收入标准(元/人月)义申请家庭人数(人),其他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上年收入水平(元/人月)X申请家庭人数(人)的,均可视为超出承受能力的情形。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受能力按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认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1因病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理赔、医疗救助(长期患慢性疾病门诊救治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
6、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残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学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经教育部门给予救助后,自付教育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4 .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7、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确定困难程度时,生活必需费用应满足衣、食、住、行、用、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因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和人员亡故的,应当充分考虑必须租赁房屋、正常安葬产生的额外负担费用。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1意外事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严重损毁,未进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或者无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无力给予赔偿和保险理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获得各种赔偿、保险金后暂时生活仍然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5 .重大疾病急难
8、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治疗,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6 .其他原因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支出型、急难型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一)支出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对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低收入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1.8万元;一般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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