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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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若干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强化学习创新意识,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各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在每年1月上旬向科研科提出本年度科室人员进修学习计划,该计划经科研科(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报护理部)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临时性安排进修由科研科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第二条医院鼓励科室和职工自行联系进修单位。第三条进修单位要求为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优先考虑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医疗技术水平发达地区,条件具备人员也可申报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第四条进修单位的相关学科须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进修学习内容必须是医院未开展或
2、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第五条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既是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应尽义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无正当理由,都必须服从医院安排,外出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六条凡年龄未满50周岁,来院工作满3年的临床医生(医技人员),在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期间必须有半年及以上外出进修经历。特殊情况可先暂时办理聘任手续,限1年内补齐,否则予以解聘。第七条接到进修通知后,进修人员须在进修报到时间前3天,到科研科、医务科和人事科等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八条医院统一支付进修单位要求的学习费用,同时给予20元/天的伙食、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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