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二类证照分离改革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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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一、告知承诺书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医疗机构:申请类别: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科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地址: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审批依据1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
2、7年修订);2 .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2)o(二)申请范围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一、二类)(三)审批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四)提交的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含卫生部门意见);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3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4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5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等证明性文件,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6 .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情况;7 .有关规章制度;8 .
3、卫生、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0 .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五)已经提交的材料和需要补充的材料1 .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或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二选一):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向本行政审批机关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
4、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或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全负责;(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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