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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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招 标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
2、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
3、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5、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自用物业,应当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四)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个月完成。第三章 投 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6、;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
7、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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