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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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 整治。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
2、、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
3、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公司;(三)审议物业服务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管委会的义务:(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一)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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