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证分析与法律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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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证分析与法律应对本文在对现有立法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进行梳理后,以串通投标案例数据为样本,对串通投标行为发展态势及违法特征进行检视,分析了现有立法和司法解决串通投标行为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应对策略和立法完善思路,以期对实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了招投标秩序,为法律所禁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明了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对串通投标行为予以惩处。但在当前招投标实践中,串通投标行为屡禁不止。对此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梳理:串通投标行为呈现何种态势
2、?目前立法规制有什么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对于串通投标行为应采取何种有效的应对策略和防治措施?本文通过查阅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积累了2010年以来串通投标行为相关的案例,通过对案例数据的研究,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我国今后立法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对策略和防治措施。一、现有立法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一)串通投标行为的类型化体系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见下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分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包括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
3、资格、承担民事赔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二)串通投标行为的入罪化分析招标投标法的颁行晚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法,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主体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出入。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主体要件来看,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科研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项目外,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
4、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解释。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及二者的联系,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本来就是自然人,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当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比如招标单位、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招标人的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活动中的工作人员、投标单位及其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有关人员。从客观要件来看,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才可能成立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
5、标准规定(二)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只是规定了立案追诉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就等同于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是否也就同时满足了“情节严重
6、”的要求也是一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只规定了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某一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关于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条件进行认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就足以说明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影响,也即证明了其情节的严重性,因此如果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数额以及中标项目金额或者其他行为符合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要求,则足以认定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
7、节严重”。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整体状况检视笔者以串通投标罪作为案由,并以串通投标罪作为判定罪名,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075个自2010年1月至2019年7月判决的案例。以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案由,共检索到100个自2010年1月至2019年7月判决的案例。笔者以检索到的案例为基础,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特征、发展规律等进行分析。(一)串通投标犯罪的整体发展状况串通投标罪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13年之前统计到的案例较少,2014年较之2013年案件数量翻倍式增长。2017、2018年增速虽然放缓,但是数量上都已经超过200件(见图1)。(二)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
8、特征从统计的案例来看,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占比达到93%,单位犯罪只占7%(见图2)。(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特征1.刑罚普遍较轻。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在检索到的案例中,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所有人员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占比16%,被判处一年以下(不含一年)有期徒刑的人员占比34%,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人员占比25%,23%的人员被单处罚金,70%的人员被并处罚金。68%的人员适用了缓刑。总体而言,被判处刑罚较轻(见图3)。2.数罪并罚的情况较多。在检索到的1075个案例中,有279个案例涉及数罪并罚,占比达到26%。数罪并罚的罪名包括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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