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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意味着法官扮演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角色,应站在一个冷静、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听证、认证,并作出正确的推断。找准了定位,也就不难接受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表明,必需重视程序的正值性,必需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裁判者必需超脱,要避开先入为主的偏见。当然,把握好庭审,除了正确的定位和不断更新的司法理念外,还必需有较高的把握庭审的技能,这是对一个法官才智学识、心理素养的综合考验。要使庭审活动紧急有序、流畅自如地开展,法官必需把握娴熟的庭审技能,把握好庭审。第一,突出重点,注意效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
2、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讨论,不轻信口供。可见庭审的核心应是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要引导控辩双方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举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上,突出重点,抓住主要冲突。同时,应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来实现。要使庭审清楚流畅,还要从庭审改革入手,削减庭审中的环节,如开展庭前证据交换或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缩短庭审中的举证时间,并使质证更具有针对性。其次,调动对抗,驾驭庭审。法官居中裁判,并不等于消极无为,要擅长运用庭审指挥权。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精彩场面,故事情节也随之跌宕起伏,有的甚至让人拍案叫绝。这就是双方对抗产生的效果和魅力。令人圆满的是
3、,目前我们的庭审中缺乏应有的对抗与争论。作为法官要引导双方进行举证,包括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反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在激烈的对抗中越来越明晰,同时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职能的实现,并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从而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客观、更真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适时地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小结,以使辩论焦点集中、主题明确。在调动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争论的同时,也要保证庭审活动平稳、高效地推动,并在消失问题、争议与冲突时准时实行措施,因势利导,把握法庭的主动权、指挥权,在对抗中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引导控辩双方从简洁的对抗走向理性的对抗
4、。第三,敏捷应对,镇静坚决。随着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加,法庭上情势的进展也展息万变,主持法庭,不行能有固定的程式,法官在法律规范主持庭审的同时还要避开过分刻板与机械。一方在提问或举证时,另一方提出反对或抗议意见后,法官应马上作出反应,这个反对或抗议是有效还是无效。这就要求法官必需要有清楚的思路和敏锐的反应,要具备当庭倾听和汲取信息并快速作出推断的力量,要提高急躁倾听的技巧,对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及相关信息在短时间内进行汲取、梳理、归纳,并加以分析推断,快速精确地作出打算,表明态度。对明显带有诱导性的提问,对无视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漫无边际地发表意见的也要准时予以制止。一旦内心确信,就要表现出充分的自
5、信和冷静。第四,法律规范语言,文明审判。法庭是揭露犯罪、惩处犯罪的神圣殿堂,在这样庄重的场合,必需使用法律规范的语言指挥庭审活动。所谓法律规范语言,就是在应使用专用语言的时候必需使用专用术语即法言法语,运用法言法语不仅显得严峻、庄重,而且更简洁明白。如,传被告人就比把被告人押上来更为简洁和法律规范。当然,有时法庭上也可用一些自然的白话,让当事人明白易懂,要依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地方特点等因素,采纳不同的语言方式。有人说,法官需要肯定的资格,的确,生活阅历的丰富、学问和阅历的积累,都有助于审判工作的顺当开展。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前,不能被提前当做罪犯来对待,即使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我们也应保障其各项权利的行使,敬重其人格权利和起码的尊严。以严峻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要在刑事审判中体现肯定的人文精神,这也是实践文明司法和司法为民的详细表现。第五,端正威武,修炼内功。公生明、廉生威,法官作为一种特别的职业,有着特别的职业要求,不但要在职业品质上恪守法官职业的良知与职业道德,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只有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学问水平和业务力量,才能切实把握好庭审,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