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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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规(2023)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第二章供应和准入管理第三条(供应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
2、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第四条(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一
3、)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
4、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
5、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第六条(供应标准)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
6、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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