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57号令20处变化及对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的5方面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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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57号令20处变化及对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的5方面影响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与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主要变化1、法规依据的变化主要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新增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检测范围的变化检测范围由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新增了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3、检测资质的变化检测机构资质由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指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4、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的变化
2、未提及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变化有效期由3年变更为5年。6、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变更的变化未提及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需要备案。变更后的办理期限由3个月内变更为30天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杳,并作出书面决定O不新增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8、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之间关系规定的变化未提及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单位。9、支付检测费用的变化新
3、增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10、检测委托方的变化新增了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11、检测收样的变化新增了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12、检测报告相关规定的变化新增了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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