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研报告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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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研报告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关系到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关系到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与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关系到城市形象,投资环境与社会稳固的大局。近几年来,XX县区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进展,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明显加大,2002年5月14日县人民政府出台XX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来,先后实施了县城二期、大桥南路改造、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
2、程、新建镇中心街改造等项目的房屋拆迁,共拆迁房屋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被拆迁户数837户。在拆迁工作中,我县做到了依法拆迁,公开运作,市场接轨,建立了“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使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确保了房屋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了城市建设,改善了居住环境,同时也切实保护了社会稳固。但在几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我们逐步发现原拆迁政策与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矛盾与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要紧问题1、被拆房屋手续不齐全。根据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与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或者者产权调换的面积
3、,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根据”,但现已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被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的比例很少,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房屋拆迁项目被拆迁723户中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52户,占48.69%,有房屋所有权证的177户仅占24.48%。大量的被拆迁房屋仅持有规划、土地、乡镇政府等简单审批证件或者罚款、罚没款的票据。由于被拆房屋“两证”不全,给拆迁的补偿与安置带来了较大难度,容易造成补偿安置不公正,容易产生被拆迁人与拆迁
4、人之间权益与利益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与此同时,也造成国家大量的审批、办证费用的流失。2、安置土地用量偏大。根据办法规定,农业人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异地建房三种形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补偿安置,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中,农业人口被拆迁人全部选择异地建房安置。原被拆迁范围建筑密度大,而安置建房间距达到11,致使房屋拆迁置换的可供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很少,而安置用地大,相对而言,房屋拆迁的成本也较大。如县城一期房屋拆迁中,拆迁房屋占地面积7959平方米,而实际用于安置的土地26103平方米,是拆迁占地的3.2倍。3、农业人口异地建房安置地块缺
5、乏统筹安排。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改善城市居民环境,促进城市功能合理布局,确保城市有序进展。城市房屋拆迁,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房屋拆迁安置又重新出现了“城中新村”,且“城中新村”有的规划在城市中心区,在布局上规模偏少,布点分散,有的安排在城市要紧道路两侧,有碍城市景观,同时也导致城市功能上的不合理。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放宽现象。根据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形式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而办法在前两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置用地形式,在我县房屋拆迁放宽安置的前提下,个别房屋拆迁项目,已出现安置用地扩大标准安置与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算安置用地而改用建筑占地面积拆算安置用地倾向,背离了办法第
6、四十九条规定。同时对违法建筑补偿也存在由无到有,打折的办法给予了补偿,背离了条例第二十九条与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另外,营业用房的认定上也存在放宽现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拆迁前仍继续经营的,能够按底层临街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增加了拆迁的成本。5、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滞后,存在后续处理问题。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可实行现房或者期房,但我县自开展大规模房屋拆迁以来,均实行期房安置,由于期房安置均以设计图纸计算建筑面积,建成后存在着建筑面积或者大或者小问题,与已签订协议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相符,在安置房交付时需进行安置面
7、积重新测量与差价重新结算,势必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出现新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拆迁安置的顺利落实,会增加新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因目前安置用房规模偏小,没有配置物业管理,也没有缴付专项维修基金,这也给今后的管理留下了隐患。6、房屋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空白。由于我县房屋拆迁没有中介服务机构,已实施的拆迁项目均由带有政府某些职能的城市开发公司负责拆迁,通过组织拆迁临时机构具体实施,这一方面因机构的临时性势必造成拆迁专业性不强,对拆迁政策的正确把握性不够,致使政策执行走样,同一时期拆迁执行的政策不一,易造成拆迁项目之间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相互比较,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因组建机构大量从有关行政单位抽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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