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财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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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财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修订)(一九九九上年三月)一、考勤(一)坚持每日考勤制度。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均应出勤。若节、假、休息日因值班、出差,事后由行政科长安排补休,确因不能补休的,可按超勤处理,并以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因事请假减超勤天数,旷工一天扣减二天超勤者,在工资中扣减。(二)驾驶员因病请假休息治疗,务必有医院的建议证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病休,其在家治疗的时间不计算为出勤与超勤。(三)严格遵守机关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凡迟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四)上班时间,全体驾驶人员务必按照工作安排到达各自的岗位开展工作。无工作任务时,务必在驾驶班
2、待命。保证随叫随到。凡不假外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者,均按旷工处理。(五)小车班人员,不管耍什么假(包含节假日、婚假、探亲假等)须离开机关者,三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三以上由科长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二、节假日与夜间值班(一)小车驾驶员,务必按科长安排的顺序轮番值班,因公出车按顺序顺延,因事不能值班需科长同意安排人代班或者顺延。(二)大客驾驶员,除特殊任务临时安排外,平常要保证车按时运行。(三)值班驾驶人员务必坚守岗位,对擅自离开岗位而造成失职所带来的一切缺失,由值班者负全部责任。(四)晚上值班,按规定发给夜班补助。值班驾驶员务必在办公楼行政科值班室住宿,以保证临时用
3、车。(五)节假日除安排的值班与出差未归人员外,其余人员按规定休假。凡未经科长安排而擅自出车的,一律不作出勤处理,也不发出车补助,并参照出车标准收费。三、出车(一)区财政局所有车辆都是为局机关领导、保业务科室负责人与机关工作生活服务的,严禁开人情车、关系车。除财政离退休职工、上级机关领导、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可先行出车,其它用车务必经科长同意安排,否则视为公车私用除追究驾驶人员责任外,并按规定标准(参照出租车标准)收取租车费,费用在驾驶人员的工资或者资金中扣除。(二)市内出车由行政科副科长安排登记,长途车由行政科科长安排,外单位用车务必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标准通常不低于出租车。月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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