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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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一、审计基本要求(一)项目审计材料专业审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以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为准,独立开展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应专业审计机构要求,项目单位须在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范围内,向专业审计机构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二)项目建设期以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专业审计机构须对该部分投资金额单独披露。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未明确到月、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年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年份的最
2、后一日;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月份但未明确到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月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三)项目实施主体接受审计的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二、项目投资金额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投资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一)财务资料审查项目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完整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二)发票审查1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
3、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2 .项目建设期起始日期为T1,截止日期为T2,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有关的发票应在TI到T2+90日时间段内开具,其它时间段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予以确认。3 .验证发票的真实性。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并记录发票号码等信息提供给验收服务机构留存。4 .发票应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否则不予以确认。5 .对于进口设备须核查设备的进口关税缴纳单、进口增值税缴纳单。(三)合同审查1 .与项目相关的商业合同应盖有项目单位和合同相对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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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验收 专项 审计工作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