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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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所谓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行政主体对已生效行政许可内容作出改变的行为。对于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形,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
2、一条规定:“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特别提示,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项目发生的某些变更情形,规定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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