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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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更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建设的教育领域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设备购置等)。第二章明确责任分工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落实综合管理责任,统筹开展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项目审批
2、等工作,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在线监测、评估督导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项目综合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教育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入库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在线调度等重点关键环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第五条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自觉
3、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加强教育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前期工作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科学合理,初步设计要经济高效。第七条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对下列教育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投
4、资概算,不再另行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概算深度要求:(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或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和报送工作。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的10%o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教育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严把施工环节工序、进度、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5、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达标。第十一条教育项目预算内投资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投资计划一经下达,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和报建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二条教育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强化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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