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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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级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意识,不断规范经济秩序,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院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本办法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别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
2、上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到依法管理、各司其职、权责统一,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经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级人员包括负责组织、参与学院及各部门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其他人员根据工作权限承担不同的责任,按照决策,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领导类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各级人员对其管辖和负责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政策,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领导干部对履行
3、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S)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
4、产、国有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S)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
5、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第六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
6、议内容。第八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第九条根据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对外融资、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外资金项目的审批。第十条负责审签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等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报告、请示以及筹资、融资协议等重要文件材料。第十一条负责督促院内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二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会计、审计机构的设立方案,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监督制度。第三章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第十三条分管财务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会
7、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院正常财经工作秩序。第十五条代表院长负责审查、拟定学院各项财务政策与财务制度,审查融资、投资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并对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第十六条负责制订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分配与调整方案,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力,确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收支平衡。第十七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审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私设“小金库”。第
8、十八条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支持和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九条代表院长沟通协调、处理学院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事项。第四章各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第二十条各分管院领导应遵循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积极争取、落实分管事项的专项经费拨款及相关业务收入,组织分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再分配,并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确保预算经费开支的效益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二条组织分管部门对预算经费和各项资源配置、使用效益和效果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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