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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团委、计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干事、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第三章资助标准和评定条件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院将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和4300元3档。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S)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吸烟、酗酒、赌
3、博、夜不归宿、包夜上网等不良现象;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表不当言论有损学院形象者。(二)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不诚信记录、受到纪律处分者。(S)参与非法组织、不健康团体活动者。(四)不参加学院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者。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九条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分配名额建议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第十条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
4、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辅助支撑材料。(二)班级推荐。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写出相应的推荐意见。(S)各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办公室。(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办公室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结
5、果,确定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五)会议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并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六)学院审定、公示。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学院上报。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拟推荐人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审批。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章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第十二条学院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我院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开展感恩教育,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第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