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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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南沙新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应当以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绿色低碳的
2、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为导向,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安全、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遵循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对各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市规划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实施情况;负责跨行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各区人
3、民政府负责配合实施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查、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第五条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涉及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一)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下同)。(二)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三)同一
4、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四)调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强度。(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在不增加规划单元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公益性用地和路网密度,不改变规划单元主导功能、已公开出让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单元内的地块指标和布局进行深化优化。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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