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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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根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优化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提出以下十二项措施。一、严格规范执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一)规范执法行为。一是依法开展检查。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开展执法检查,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计划性检查前,由执法机构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实施检查。在计划性检查和日常巡查活动中,除发现异常线索外,不得临时增加检查对象。临时增加检查对象的,要取得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二是遵守检
2、查程序。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对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检查对象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证件。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一般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记录。(二)适用自由裁量权。在处罚案件中严格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防止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根据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
3、微违法行为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免罚情形,不得故意隐瞒、不得拒绝适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裁量规则为指导,全面调取、收集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违法事实、处罚裁量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一笔带过或含糊其辞。(三)杜绝“一刀切”。严禁平时不作为、慢作为,急时“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不得无法定依据对个别、局部问题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不得在面对整
4、治问责时不加区分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一关了之;对新业态、新模式不得机械适用原则性法律法规规章,不区分情形一律处罚或关停;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要及时复查整改情况,防止“一罚了之“;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推进帮扶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四)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对列入省人民政府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企业给予执法“观
5、察期”的具体条件,各县(区)可结合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综合确定。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存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以及构成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制度执行过程中,结合实际可适时增加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行为。(五)加强帮扶指导。鼓励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上门服务,开展“送法规、送技术”服务企业专题活动,组建专家型服务团队到重点产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等现场开展帮扶问诊;积极开展按需帮扶,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帮扶措施,指导企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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