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雅贿行为及案件中犯罪数额存在的多种情形及认定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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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雅贿行为及案件中犯罪数额存在的多种情形及认定方法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玉石、字画等“雅贿”案件时有发生。“雅贿”物品具有高雅性、专业性、易损性等特点,往往存在购买价、鉴定价等不同价格,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针对“雅贿”物品的价值认定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导致认定“雅贿”犯罪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财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实财物价值的证据。应按照条例等法律规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认定“雅贿”犯罪数额。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或过失,客观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存在有的行受贿双方对“雅贿”物品的价值认知不一致,有的行受贿双方认知与物品实际价值不一致等情形,所以不能一刀切地以鉴定价格或购买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结合实践,当前对“雅贿”犯罪数额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雅贿”物品,但是在卷证据证实其对“雅贿”物品价格确不知情,因其只具有收受“雅贿”物品的概括故意,不知道具体价格,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无论行贿人以多少价格购买,均应当以鉴定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如,某县委书记甲利用职务便利
3、,为商人乙谋取利益,乙为感谢甲的关照,出资50万元购买一幅书画作品送给甲,但未告诉甲该画的价格,司法机关对该画进行真伪及价格鉴定,经鉴定价值40万元,司法机关以鉴定价40万元认定受贿金额。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雅贿”物品价格且予以收受,或者看中指定物品,要求行贿人购买指定物品的,因其具有收受具体价值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以购买价认定受贿数额。如甲看中了某名画,并明知价格为100万元,要求乙陪同一起到商场购买,授意乙支付购买费用,乙遂出资100万元购买该名画并送给甲,司法机关以购买价10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三是“雅贿”物品为鹰品或次品的特殊情况。此时受贿人可能对“雅贿”物品价
4、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以购买价或者鉴定价认定受贿数额均明显不合理,不能准确评价受贿人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如果行贿人以真品价格购买,行受贿双方均误认为是真品,但受贿人不知道购买价格,应当以鹰品的鉴定价格来认定受贿数额;倘若经鉴定鹰品没有价值或其价值未达到受贿罪起刑点,则不宜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如果行贿人以真品价格购买,行受贿双方误认为是真品,且受贿人明知购买价格,应当以购买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因贿赂物品为鹰品的客观原因导致受贿人实际上并没有收受相当于购买价格的财物,受贿犯罪主观故意无法实现,故应当对鹰品的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既遂,对购买价与潢品实际价值的差额认定受贿未遂。如,乙为感谢甲的关照,向甲表示
5、送给其玉石,甲表示同意。乙花费108万元购买一块玉石送给甲,告知购买价为108万元,且将发票、售后服务等资料交给甲。经鉴定该玉石为次品,价值仅为2万元。此案中,首先,行贿人明确告知玉石购买价108万元且将购物发票交给甲,甲有收受108万元的主观故意,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乙承接工程,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及不可收买性,达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甲收受108万元的主观故意及谋利行为应予刑法评价。其次,尽管甲有收受108万元的主观故意,但经鉴定该玉石真实价格仅为2万元,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甲收受108万元的主观故意无法实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不能犯: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认定甲受贿数额为
6、108万元,其中2万元既遂,106万元未遂。在认定“雅贿”案件犯罪数额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综合评判被调查人的主观认识因素,避免“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二被调查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对案件定性处理起关键作用,且往往提出“认为是假的”“不知道实际价值”等辩解,办案人员不能一概听信,也不能不予理睬,而要结合被调查人的文化水平、兴趣爱好、有无相关专业知识、收受财物与谋利事实是否匹配、收受物品后的处理方式、其他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判断。二要根据条例规定,应及时对“雅贿”物品进行真伪及价格鉴定,鉴定时以行受贿时间为基准日,并将鉴定意见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这样既能规范办案程序,使扣押物品管理更
7、加安全规范,也能使证据更加扎实,防止日后被调查人提供该物品属于“鹰品”等反证。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雅贿”行为的一般认定在“雅贿”相关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往往以“不知道物品的实际价值”“以为物品是假的”等主观上缺乏认识的方式进行辩解,从而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通常情况下,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对“雅贿”物品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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