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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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贯通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深度融合,加大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体育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和技能等级,坚持专业对应、类别相适、以用为本、有效衔接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职称层级、技能水平、岗位
2、条件等因素,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顺畅的体育行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认定和培养使用工作机制,支持和鼓励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服务生产一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备体育教练员(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运动防护师、体育科研等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第四条根据国家设置的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颁布实施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部门负责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统一公布体育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对应职业(工种)类别目录(见附件)。第五条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应按其职称系列所对应的职业(工种)类别和标准条件申报评价认定
3、。其中,本办法单独列明申报条件要求的,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第二章评价认定条件第六条取得体育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后,可按下列条件直接申报评价认定相应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一)具备初级职称,累计从事申报工种工作年限达到高级工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价认定高级工。(二)具备中级职称,累计从事申报工种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价认定技师。(三)具备副高级职称,累计从事申报工种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价认定高级技师。(四)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申报评价认定高级技师。第七条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价认定高一级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一)具备初级职称并取得
4、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以上,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价认定技师。(-)具备中级职称并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以上,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价认定高级技师。(三)具备副高级职称并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技师1年以上且累计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或具备正高级职称并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可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按照个人申请、企业评聘的原则,聘用到企业特级技师岗位。第八条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理论
5、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并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其中,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第三章评价认定程序及证书发放第九条参加职业资格评价的,根据申报职业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报名,由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组织职业资格评价,并为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为已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可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尚未备案的,可参加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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