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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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坚持宽进严管、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
2、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第六条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在营业执照上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域内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第七条允许“一址多照”。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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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市场主体 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