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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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我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风险评估。第三条选址风险评估应当以预防疫病传播为目标,以“注重实效、距离与条件相结合”为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评估。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组建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生态环境
2、等方面专家组成。每次评估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指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居民代表参加。第五条选址风险评估采用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应当充分考察场所周边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以及场所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情况。第六条评估时,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
3、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建设等)。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要有自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第八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要有自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
4、水处理等设施。第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要有自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第十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报告
5、应当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的明确结论,并作必要的说明。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二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可以设立:其他情形为“不建议设立”。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者“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并作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评估部门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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