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管理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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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供应与使用的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水电正常供用,根据国家电力法、水法及省市有关能源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凡属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我校的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及有关配套设备属国家财产,由资产处负责资产管理,后勤处负责日常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校内各系部负责人为本系部的兼职水电管理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的工作。第四条后勤处要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供水供电,定期检查供配电设备和供水设施,及时组织抢修突发性的故
2、障。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服务,严格内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水电设施管理第五条配电间、水泵房是学校供电、供水要害部位,其供电供水设备必须严加保护,除值班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第六条高、低压电的停、送电由后勤处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挥配电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电操作(如遇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事故除外)。第七条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校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学校高、低压供电设施和供水设施,不得有任何危害供电安全和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行为。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根据损害程度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发现供电线有断
3、线、碰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后勤处,以便抢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接线。凡需要用电必须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按照后勤处水电管理员指定的线路、地点接线。未经批准私自接线,由后勤处有权切断所接电源,并根据其情节进行罚款处理,如因私自接线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开梯接水。如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维修等需要,必须在施工前报后勤处,同意后方可安装,否则,拆除所接管道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第十条各用户单位需新增设备,在采购前必须将设备型号、容量大小、安装地点、使用时间
4、等报后勤处,经批准后方可增用负荷,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级水电计量装置,由用户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安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故意损坏等,水电计量装置的变动只能由后勤处组织处理。后勤处应按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对水电表进行校验与更换。第十二条若人为因素致使水表损坏,由用户赔偿或承担修理费。擅自损坏水表铅封的,除按水表后侧管径流量交两个月水费外,还要追收罚款。对非用户责任的故障造成计量水表无法抄表的,当月水费按前二个月平均月用量计收。第十三条为防止劣质计量水电表在学校使用(凡在学校安装的水电计量仪表一律由后勤处确定,各类在学校从事服务、建设、维修需安装水电计
5、量仪表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在后勤处办理手续,购置合格的水电表或IC卡电表,在指定位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才允许接通水、电源),所有新建或改造项目涉及到水电设施的必须符合产品的部颁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所有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均须经水电管理科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凡属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外转供水电或取用其它单位的电源,若有自备电源的必须由后勤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第十五条搬迁户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后勤处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损坏,由迁出户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赔偿。水电
6、费凭房管部门住房验收单,经后勤处核实确认后作为收费依据。调离人员必须结清水电费用,后勤处签字或盖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用户增加用电容量,必须改换电表时,应及时到后勤处办好手续后才能进行,违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等概不负责补偿。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本层与下层)返修费用。第四章学生宿舍用电管理第十九条为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学生宿舍采取定时供电办法,供电时间根据季节作出相应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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