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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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学院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院长为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分管、各处室行政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成的防火委员会,院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
2、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第五条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第七条学院所属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学院防火委员会将对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九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
3、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关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在学院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峻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
4、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严格遵守
5、消防安全操作规定。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十五条学院成立防火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六条学院消防委员会的职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三)根据校园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五)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六)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外理意见。第十七条学院防火安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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