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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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图书馆工作应以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第三条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第四条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使用。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第五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第二章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借阅证的注册(一)本馆借阅证统一采用学院发放的校园卡,一人
2、限注册一证。(二)新调入的教职工,凭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办公平台信息进行注册。(三)新生报到入学后,凭校园卡和信息办公室提供的新生信息,由图书馆统一注册,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开通使用。补录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注册借阅证的学生,注册借阅证须带学生证、身份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四)本院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学院临时用工,由教务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办理。(五)职工办理离校手续、离退休手续时,须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注销原证,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借阅证的使用(-)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借阅证者,一经发现,对借证人和转借人,注销其证
3、件,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借阅资格。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二)借阅证严禁损毁,违者停止使用。(三)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借阅证主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一并由借阅证主人负责赔偿。第八条借阅证的补注(一)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二)借阅证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每周二、四下午注册新证。(三)注册新证后,原证件终止使用,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第九条借阅证的注销(-)读者凡因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院时,须事先到图
4、书馆还清书刊资料,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离院,有押金者退还押金。(二)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还图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第三章书刊借阅管理第十条借阅册数(-)教职工最多限借十册。(二)学生最多限借五册。第十一条借阅期限(-)教职工借期为180天。(二)学生借期为90天。第十二条借阅要求(-)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学生期限为30天,教工期限为180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二)借到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应及时向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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