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之市政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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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之市政篇第一条在商业区、交通影响较大的主干路、行人集中的过街地区应当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并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出入口应当安排人流集散用地。第二条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新区2050米的主、次干路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不少于50米;出口道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30米。展宽段车道宽度宜为3.5m。旧城改造道路展宽段长度酌情考虑。第三条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30%;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2
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20%o第四条为缓解新建项目对环境交通的压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商业、物流中心、学校、会议中心、影剧院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其他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需要规划控制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结合交通影响分析设置;(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不宜设在主
3、干路上,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且应当有单独的车行进出道;(三)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露天(平方米/车位)室内(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场25-3530-35自行车停车场1.5-1.81.8-2.0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位。住宅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2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第七条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
4、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时,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公用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各市政管线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行业标准,确定管线的建设规模;在重要道路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下,预埋过街综合管沟,且延伸至道路红线外。第九条为保证各种管线的合理布置,城市道路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套公用管线和设施,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以下工程建设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1 .新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2 .用地面积超过1公顷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建设楼房在3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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