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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学院各部门以及在学院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网格式管理。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参与学院整体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法定代表人(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内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为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该岗位的消防安全具体工作。第六条受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办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保卫部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对学院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并有权勒令改正。第八条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学院内设有重点部位(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活动中心、电脑机房、实验室、档案室、高低压配电房、网络管理中心、各类仓库、发电机房、电梯设备房等)和重点岗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岗位)的部门,应设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报学院保卫部备案。第九条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依据消防法和一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具体工作由学院保卫部组织实施。第三章消防职责第十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部门的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
4、年度工作计划。(三)为本部门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责任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七)保卫部负责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伍,实施学校各级别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列入学院消防重点部门的,一定要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消防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二)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检查、督促其落实。(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定期、定时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学院义务消防员的教育管理。(五)对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落实校内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岗位消防责任安全员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一)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及消防法规。(二)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并记录签名,对发现的火灾隐
6、患及时向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负责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熟悉本岗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熟知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等工作,保持消防安全出口和通道的畅通。保卫部负责全院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和监督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
7、员工防火急救能力。第四章消防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应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第十五条每年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可与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合并签订)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第十六条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第十七条含有特种行业、岗位的部门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情况须报学院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院举办大型群众
8、性活动,主办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学院保卫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学院保卫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九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督促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提交学院档案室存档保管,并将复印件交学院保卫部备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院保卫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9、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保卫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院供电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第二十三条学院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把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不得埋压阻挡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圈占挤用防火间距,不得堵
10、塞消防通道。第二十四条学院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建档备查,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须及时报请保卫部配齐。第二十五条学院教学、办公大楼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保卫部负责。第二十六条学院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由保卫部负责。第五章重点部位第二十七条学院必须按消防规范要求,把易引发火灾或火灾易造成人员财产重大伤亡损失的地方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如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化学类实验室、礼堂、体育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等。第二十八条院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
11、位消防责任安全员,并建立重点部位消防档案,同时报学院保卫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学院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安全员,应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管理,确保万无一失。第三十条学生宿舍区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卫部门应加强临监督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根据其特殊性,应履行如下职责:(-)对学生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自防演练。(二)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三)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重点区域内动火必须经学院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严格审批,因生产需要在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
12、章用电。(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巡查、值班制度,并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备案。(六)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坚决严肃处理破坏消防设施人员。第六章防火检查第三十一条学院保卫部应每日排班安排保安人员进行防火巡查,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防火大检查。各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自巡自查。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巡查记录档案,确定巡查、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人员的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
13、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三十三条节假日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措施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最后离开人员是否按规定拔去所有电器插头或关闭电源总闸。(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七)图书馆、档案资料存放情况。(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
14、和设施运行(包括电话)记录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假日值班安排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四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警。重点部位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三十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的,应监督落实专业资质消防公司,每月维护保养工作。第三十六条按有关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并有记录,定期向学院保卫部报告使用情况。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
15、报送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消防机构。第三十九条学院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部门消防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学院保卫部存档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第四十条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报告。第八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二条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部门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部门培训,特殊工种应考取相关证件持证上岗。(一)部门消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安全员。(二)特殊工种人员。(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九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四十四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五条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第四十六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对整体演练时间安排和人员组成进行调配,对下属局部演练提出意见并监督实施。第十章义务消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