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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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
2、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院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八条学院
3、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统一领导。具有独立法人实行自负盈亏的会计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学院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院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
4、支出预算。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学院各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待调整预算后使用。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编制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部组织学院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
5、审查,确定学院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正式向学院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并实施。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学院财务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院内各系部、科室只能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指
6、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必须在工作确实需要和经费收入已落实到位时才能考虑。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按下列办法审批:(一)申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二)追加或申请经费批准额度不超过1万元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应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批;追加或新增项目经费达到“三重一大”规定的,应报请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批准。(三)批准增加预算经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签批或会议纪要形式签发,财务部依此安排经费,实施部门按照批准额度和用途使用经费。第
7、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学院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十九条学院鼓励各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创收资金按分成比例结算后分别纳入院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院内各部门所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学院按规定进行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严禁将应上缴学院统一核算的资金
8、截留,设立“小金库”,不准将收入自设账目坐收坐支。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部负责。院内各部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部门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经上级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院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规定进行处罚。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院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学院不予报销。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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