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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J12361-2013)节选4.2经常性巡查4.2.1 经常性巡查应由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4.2.2 经常性巡查应对路面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沉陷、坑槽、扼包、车辙、松散、剥落、啃边、错台、缺失、损坏、淤塞、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等损坏;检查井盖、雨水算完好情况;积水情况。(2)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3)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4)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4.2.3 经常性巡查应按道路养护等级制定巡查周期。I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巡查二次,n等养
2、护的道路宜每两日巡查一次,m等养护的道路宜每三日巡查一次。4.2.4 经常性巡查以目测为主,并应按附录A中表A-1填写城市道路巡查表。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4.2.5 经常性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应按附录A表A-2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算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行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并在现场监护,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10道路附属设施养护10.1 一般规定10.1.1 1附属设施应包括分隔带及护栏、路名牌、检查井和雨水口等。10.1.2 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第424条的要求。10.1.
3、3 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井、雨水口出现松动,发现井座、井盖丢失,应立即修复、补装完整。10.4检查井、雨水口10.4.1 路面上的检查井、雨水口,应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L5mX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或突起。10.4.3 在路面上设置的其他种类的检查井,应符合铸铁检查井CJ/T3012的规定。10.4.4 检查井、雨水口的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井筒腐蚀、损坏或墙体坍落,应拆除到完好界面重新砌筑;(2)整平、调整井口高度时不得使用碎砖、卵石或木块支垫。10.4.5 检查井、雨水口的井座砌筑砂浆强度不应小于20Mpa。10.4.6 检查
4、井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控制在5mm之间。10.4.7 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加以保护。10.4.8 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修补路面以前,井座周围、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劳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应不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12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12.1一般规定12 .1.1保养小修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章节的规定。中修、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改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13 .1.2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并建立自查技术档案,将自查结果报养护管理单位备案,养护管理单位应进行抽检。12.2 沥青路面12.2.1 沥青道路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
5、:凿边、铺筑、平整度、接茬、路框差、横坡度等质量。12.2.2 沥青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项目:路框差规定值与允许偏差:1.各类井框周围路面无沉陷;2.各类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nlm。12.3 水泥混凝土路面12.3.1 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切割、铺筑、平整度、抗滑、相邻板差、伸缩路框差、纵横坡度等质量。12.3.2 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2.3.2的规定。项目:路框差规定值与允许偏差:1.座框四周宜设置混凝土保护边;2.座框或护边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3mm。12.4 其他路面12.4.1其他路面检查内容应包括:平整度、相邻块高差、路框差、缝宽误差、纵横缝线中心偏差等质量。12.4.2其他路面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项目:路框差规定值与允许偏差:大理石、花岗石2mm;彩色预制块、广场12.5 3mm。表C-1沥青路面损坏类型1损坏类型:路框差2定义:路表与检查井框顶面的相对高差(高或低)3计量标准:路面与路框差等于或大于15mm。按检查井数义1m2计量。表C2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类型1损坏类型:路框差2定义:路表与检查井框顶面的相对高差(高或低)3计量标准:路面与路框差等于或大于15mm。按检查井数义1m2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