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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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经一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院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各学科、专业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单数)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务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常
2、设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第四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715人(单数),由本系主任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讲师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相关系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为三年。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按章程执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开会审核学位授予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做出的决议须得到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超过1次且毕业时已解除处分;(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证书;(三)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四)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学院现行学分绩点制,累计平均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达到2.00及以上(GPA的计算方法按*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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