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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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干部对教学一线的了解,完善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课堂教学的监督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听课要求第二条学院所有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学院领导均要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听课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第三条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第四条人事处、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学生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第五条教务处、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
2、听课8学时。第六条各教研室负责人、各教学单位教务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学院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第七条学院专、兼职督导的听课要求由督导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八条身兼多项职务的人员,听课数量以最高一项为准,不累加。第九条学院领导、各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应结合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听课;各教学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举行公开课,并组织本系部全体教师听课、评课。第十条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要从教师备课、教学组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听课、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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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课 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