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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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规范一、签约原则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全市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和参保居民,均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签约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选择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可同时选择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签约。备注: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必须到村集体卫生室签约后可在本院就医报销二、签约要求参保人应与具备条件的医生签订本人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四、待遇导受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参保
2、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得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五、签约变更参保人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社区的,应在签约满3个月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参保人须向原定点社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定点社区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六、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基本药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普通门诊慢性病诊疗服务需要,制订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适时调整。七、患者管理参保人就诊时,定点社区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其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认参保人本人就医。对初次就诊的患者,定点社区应为其建立门诊病历。定点社区应尽可能安排签约人的家庭医生接诊。确需代取药的,应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说明与患者关系,并在病历上签字确认。八、诊疗管理接诊医生应认真询问和检查患者病情,严格按要求书写病历处方。要优先使用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需使用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应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在病历上签字确认。普通门诊每次开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不超过3天。九、即时结算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定点社区须出具规定格式的门诊医疗费收据,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收据记账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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