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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操纵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操纵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操纵第七章生产过程操纵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操纵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操纵第十章不合格品操纵、纠正与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操纵要求附录B参考资料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习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务必划分清晰,防止出现差错与交叉污染。所
2、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与检验状态等标识务必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第十四条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与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与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操纵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者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者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与发放。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
3、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习惯的面积与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第十八条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与成品造成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第十九条部分或者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与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操纵要求进行配备与操纵。第二十条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第二十一条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4、: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与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与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与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操纵。第二十一条具有污染性与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者泄漏等。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
5、的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关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全过程。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6、下列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与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机构,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相习惯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务必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贡人与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有关法规并熟悉有关质量体系标准。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者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有关的
7、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有关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与检验的人员务必通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有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岗位操作资格或者同意有关专业技术培训与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储存有关记录。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操纵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操纵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习惯。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务
8、必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生产、行政、生活与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1 .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保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与记录;2 .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与记录;3 .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与记录;4.安全防护规定与记录;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与记录;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8.不合格品评审与处理制度及记录;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2
9、2.产品退货与召回的管理制度;5 .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与记录;7 .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9 .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11.工艺用水规程与记录;13 .标识管理制度;15 .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与记录17 .内审与管理评审记录;19 .物料退库与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与记录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21 .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换、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三十五条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操纵,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者样式
10、,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与要求,确定记录的储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换内容或者涂改,并按规定签字。第五章设计操纵与过程验证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操纵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换应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ISO14971: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与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与有关验证记录。第三十八条应当建立与储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与应用技术文件,包含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操纵与验证文件、工艺文件
11、与检验文件等。第三十九条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要紧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要紧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操纵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与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与质量操纵方式。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与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与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与消毒。第二十三条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与器具,建立设备台帐。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器具应易于清洁与保
12、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吸附作用,不可能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第二十四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有关的环保要求。第二十五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与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与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第二十六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要紧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与保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第二十七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第二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
13、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二十九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可能受潮变质。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第三十条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习惯的生产条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操纵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一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要求与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下列程序文件:1.文件操纵程序;2.记录操纵程序;3.管理职责;4.设计与验证操纵程序;5.
14、采购操纵程序;6.生产过程操纵程序;7.检验操纵程序:8.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操纵程序;9.生产作业环境与产品清洁操纵程序10.数据统计与分析操纵程序;11.内部审核操纵程序;12.管理评审操纵程序;13.不合格品操纵程序;14.纠正与预防措施操纵程序;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操纵程序;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操纵程序。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下列基本规程与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要求。关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固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第五十一条应当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与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
15、计量的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第五十二条应当按照生产工艺与空气洁净度线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者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五十三条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务必查明原因,在得出合懂得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五十四条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记录应当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与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记录如需更换,应在更换处签署姓名与日期并注明更换原因,更换后原数据应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储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第五十五条不一致品种的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与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第五十六条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者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务必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能够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储存清场记录。有关的配制与分装器具务必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