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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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操纵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操纵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操纵第七章生产过程操纵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操纵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操纵第十章不合格品操纵、纠正与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操纵要求附录B参考资料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习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务必划分清晰,防止出现差错与交叉污染。所
2、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与检验状态等标识务必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第十四条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与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与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操纵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者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者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与发放。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
3、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习惯的面积与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第十八条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与成品造成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第十九条部分或者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与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操纵要求进行配备与操纵。第二十条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第二十一条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4、: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与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与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与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操纵。第二十一条具有污染性与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者泄漏等。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
5、的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关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全过程。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6、下列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与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机构,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相习惯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务必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贡人与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有关法规并熟悉有关质量体系标准。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者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有关的
7、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有关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与检验的人员务必通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有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岗位操作资格或者同意有关专业技术培训与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储存有关记录。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操纵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操纵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习惯。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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