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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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防烟系统1、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和自然排烟窗(口)有何区别?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对开窗形式有何要求?答: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的设置是确保该场所能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其面积指可开启玻璃窗扇的面积,非有效开启面积;自然排烟设施中的自然排烟窗(口)定义见术语2.1.5,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的窗户的面积均视为有效面积。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的形式规范未限制,自然排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2、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答: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主要用途是安全逃生出口,其上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可算作自然排烟口面积。3、固定窗的设置要求,玻璃幕墙是否可算
2、作固定窗或者对窗的材质,型式的要求?答:固定窗见术语2.1.17,玻璃幕墙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碎要求。4、公建整体高度超过50米,仅为50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50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答:对仅服务于50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3.1.3.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
3、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3.13.2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6、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开窗要求?答: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每层都能采光),且首层自然通风设施满足第3.1.6条规定时,可不设加压送风系统。7、关于3.2.1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楼梯间
4、的顶层还是楼梯间的最高顶板下?答:楼梯间的烟气在其顶部积累,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口)应尽量在楼梯间高处设置。通往屋顶的门可算作自然通风开口(超高层屋顶作为救援平台时通向屋面的门除外)。8、新规楼梯间、前室等自然防烟要求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包括固定扇面积,对住宅可否不按新规执行?原住宅规范对地上自然排烟仅地下一层的功能为车库、设备用房的,其楼梯间、前室等可不考虑防烟设施,此条款可否沿用?答:应按新规范执行,不含固定扇的面积;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版对地下一层为汽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前室可不
5、设防烟设施,此条文在2017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已删除,不再沿用。9、规范3.3.4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答:按规范执行,自行车库及储臧室不适用。10、条文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o某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是否分段?答: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以服务高度不超过100米确定。11、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L2倍,此时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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