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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管理运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统筹协调学校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两级设立。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三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人选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
2、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四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第五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务科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各专业提出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第七条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经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
3、会顾问。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聘任。第九条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审定聘任。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4、第十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二)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三)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第十一条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第十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的评价;(二)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与专业建设指
5、导委员会委员有利益相关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必须回避。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第四章职责第十五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指导各专业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二)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议;(三)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四)负责各专业新申报专业的论证;(五)负责审议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六)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七)负责审议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八)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
6、教师。第十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及时做好本专业校内外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筛选、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二)负责新增专业的调研、论证和申报;(三)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四)负责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五)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定;(六)参与学校其它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第五章工作方式第十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第十八条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专业建设
7、指导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第十九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所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报送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除特殊情况外,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第二十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第二十一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具有表决权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第二十三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第二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第二十五条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第二十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